【导语】:有些犬类由于本身脾气比较暴躁,攻击性强,容易造成严重人身伤害,威胁生命安全,下面介绍具体禁养犬名单及标准。
一、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
由于本身脾气比较暴躁,攻击性强,容易造成严重人身伤害,威胁生命安全。禁养以下犬种:
1.藏獒;2.意大利纽波利顿犬;3.巴西菲勒犬;4.法国波尔多犬;5.阿根廷杜高犬;6.英国马士提夫犬;7.拳狮犬;8.杜宾犬;9.卡斯罗;10.高加索;11.纽芬兰犬;12.罗威纳犬;13.灵缇犬;14.德国牧羊犬;15.阿富汗猎犬;16.苏俄牧羊犬;17.恶霸犬;18.猎鹿犬;19.威玛猎犬;20.波音达猎犬;21.弗兰德牧牛犬;22.俄罗斯黑梗;23.比利时坦比连犬;24.牛头梗;25.凯丽蓝梗;26.斯塔福;27.比特犬;28.土佐犬;29.秋田犬;30.狼青;31.川东猎犬;32.中国细犬;33.昆明犬;34.中亚牧羊犬;35.加纳利;36.马犬;37.大白熊犬;38.大丹犬;39.英国寻血猎犬;40.雪达犬;41.大麦町犬;42.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。
二、重点管理区内禁养大型犬的标准
由于大型犬体型、力量巨大,容易造成视觉恐惧,发生攻击人行为时,被攻击人无法抵御且犬主人无法实施有效控制,容易造成严重人身伤害,威胁生命安全。本市允许饲养的犬只不包括大型犬,即成年犬体高(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的垂直距离)超过60厘米或体长(犬肩点至臀端外缘之间的距离)超过100厘米(含体高60厘米,体长100厘米)的犬只禁止饲养。
三、有关情况说明
(一)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公告发布前已饲养、繁殖、经营列入烈性犬名录和符合禁养大型犬标准的犬只,养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并妥善安置,逾期不处理的,按照《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(点击查看)第十条第五款进行处理。
(二)对体型较大的犬只,由公安机关、农业农村部门列入日常重点管理。已登记犬只生长过程中出现大型犬的,经认定、评估需要禁养的,注销登记并按照《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(三)公安机关、农业农村部门将不定期更新禁养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品种名录,确保及时发现,并将具有烈性犬、攻击性及视觉恐惧大型犬列入禁养管理。工作中,遇有犬只品种、标准认定疑难,无法确定的,由公安机关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。